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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下列對於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的敘述,何者為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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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公務員(個人)如遇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,得例外接受有職務利害關係者之餽贈,其受贈財物市價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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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」第2點第3款所稱「正常社交禮俗標準」,係指一般人社交往來,市價不超過新臺幣500元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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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。不包含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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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「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」第4條規定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給與獎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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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下列何者不是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特色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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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」規定,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者,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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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,無法退還時,下列何種處理方式顯非妥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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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 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」之規範對象,為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,包含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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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 下列有關圖利罪的敘述,何者不正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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